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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等事宜的操作办法(试行)

发布人: 董铭胜

来源: 综合司

发布时间: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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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等事宜的操作办法(试行)

索引号

制发日期 : 2017-08-22

制发日期

2017-08-22

    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基本条件

  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备案开展的临时活动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3.活动面向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或有助于提升中方合作单位扶贫能力;

  4.与国务院扶贫办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团)具有稳定合作关系;

  5.活动备案期限在一年(含)以内。

二、申请主体

  办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团)可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向国务院扶贫办提出临时活动备案申请。

三、受理程序

  (一)国务院扶贫办委托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受理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国际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综合司,并报送初审情况和建议。

  (三)综合司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批准后,由综合司在申请表上盖章,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函(见附件1)。不同意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五)申请单位持综合司开具的同意函,按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公安部办事指南》)的要求,于30日内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国际中心作为中方合作单位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综合司提出申请,审核工作由综合司负责。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1份;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扶贫活动及与申请单位合作情况表(见附件3),1份;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一),一式三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含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含中文翻译件),1份;

  7.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银行账户(中文),1份。

  上述所提交的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可提交复印件,并附公证、认证文件中文翻译件1份。

五、其他要求

  1.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二,3份)报送综合司。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务院扶贫办将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附件:

                    

                   

  (联系电话:010-8441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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