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董铭胜

来源: 综合司

发布时间: 2017-12-25

字号:[大] [中] [小]

微信分享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制发日期 : 2017-12-25

制发日期

2017-12-25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司、机关党委(人事司),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12月5日办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2月12日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工作,推进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综合司牵头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研提办理意见、督促办理、反馈办理结果等。办属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渠道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同志交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办、主任信箱、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等。

第四条 机关各司、机关党委(人事司)轮流负责来访接待工作,每单位1个月。各单位指定1名处级干部或业务骨干担任接访人员,接访人员当月原则上不安排外地出差或办外会议,确需安排的由本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接访。

第五条 主任信箱是通过办网站受理信访的渠道。信息中心明确专人负责主任信箱邮件登记、向综合司移交和网上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电话是通过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信访的渠道。综合司商办属有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来电登记和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扶贫办信访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反映与国务院扶贫办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信访事项;对地方和基层扶贫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申诉,需要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等。不属于国务院扶贫办职责范围、涉法涉诉、复核终结、重复信访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

第八条 综合司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逐一登记,建立督办台账,实行全过程记载,并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一般应在登记后的3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发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第九条 属于国务院扶贫办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综合司按职能分送办属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10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综合司审核后反馈信访人。

第十条 需地方扶贫部门核查处理的信访事项,一般转送省级扶贫部门办理,要求30日内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并视情开展复查。

第十一条 对领导同志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或群众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视情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或会同省级扶贫等部门共同处理,实地核查一般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重大涉贫事项或信访人员多、历时时间长、资金规模大及地方核查有疑点等信访事项,综合司视情转规划财务司移交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形成书面材料,按有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结果的由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报告情况或反馈结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综合司对信访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影响或危害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司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习近平给“国际青年领袖对话”项目外籍青年代表的回信

10-21

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关于构树扶贫工程专项评价项目承担机构评审结果公告

丽江市以项目建设推进乡村振兴

10-21

【广西】我区日前出台政策——管好扶贫项目资产 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10-21

“国家乡村振兴局:23类项目可以申请补贴,数额超千亿”?官方正式辟谣

网站地图